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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以下增設電梯 不計建築面積

最近在報上看到這則標題是 「5樓以下增設電梯 不計建築面積」,營建署要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讓舊有的建築物方便增設昇降設備,以便因應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趕快將建築技術規則與電梯有關的條文拿出來讀一讀。

建築技術規則第55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 (電梯) 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
  層樓,依本編第一○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
  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三、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
     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 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 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四、其他設備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第 106條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
  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 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
     建築物。
  (二) 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

建築技術規則第 244條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
載重能力應達十七人 (一千一百五十公斤) 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且自避難層
至最上層應在一分鐘內抵達為限。

未來五層以下已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增設電梯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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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5樓以下增設電梯 不計建築面積 (中時電子報)
放寬!5樓以下可增設電梯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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